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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20年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方案

资讯中心

山西省2020年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方案

来源:
山西省能源局
日期: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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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为认真落实习近平视察山西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合理控制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推进全省能源转型、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力争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下降到80%,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5%以上,全省煤炭消费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太原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4 市,汾渭平原晋中市、吕梁市、临汾市、运城市4市完成煤炭消费负增长目标要求;其他市采取有效措施,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增长。

二、重点行动

(一)严控煤炭消费增量

1.严格重点耗煤行业准入

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严格执行国家、省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原则上控制新增煤电项目,严禁审批、核准、备案焦化、钢铁、水泥等新增产能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设备要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煤耗要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2.实施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

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管理,将煤炭替代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重要内容。新建、改建、扩建的新增煤炭消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或等量替代。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4 市、汾渭平原4市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严格实施减量替代;大同、朔州、忻州3市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实施等量替代,力争减量替代。

3. 持续推动非煤产业发展

加大制度创新和政策支持力度,依托现有的产业基础条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培育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通用航空、节能环保产业、现代医药和大健康等制造业和现代文旅产业,增加经济增长新动能,逐步降低煤炭对全省经济贡献的比重,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能源局等按各自职能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直部门排名不分先后,均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二)压减煤炭消费存量

1.重点行业控煤行动

(1)火电控煤行动

继续清理整顿违规项目,重点淘汰超期服役机组以及煤耗、环保、安全等达不到标准的机组,完成2020年关停淘汰目标。严格入炉煤质的管理,实施用能、用煤精细化管理。对标国内先进值,开展燃煤机组能效对标行动,进一步降低度电煤耗,力争2020年燃煤电厂平均供电煤耗降低至318克标准煤/千瓦时及以下。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能源局等。  

(2)焦化控煤行动

落实《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山西省焦化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相关文件要求,全面推进焦化产业园区化、绿色化、高端化发展。加快推进炉龄较长、炉况较差的炭化室高度4.3米普通机焦炉的淘汰,太原、临汾、长治等市按照已批准的压减方案退出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焦炉,晋中、吕梁、运城、忻州、阳泉属于“1+30”区域的县,力争全部退出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焦炉,争取2020年全省关停淘汰压减过剩焦化产能2000万吨以上。推进焦炉大型化步伐,提升装备水平,2020年大机焦占比达到50%以上。推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5.5米及以上焦炉开展干法熄焦改造,推广焦炉上升管余热回收等相关节能技术应用,开展焦化产业园区能源梯级利用,降低吨焦综合能耗水平。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3)钢铁控煤行动

巩固去产能成果,持续推动高质量、专业化兼并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鼓励有条件地区和企业增加现有电弧炉、转炉的废钢铁使用量,降低铁钢比。推进转炉煤气和蒸汽回收、高炉渣余热回收等节能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4)化工控煤行动

加大合成氨固定床间歇式气化炉等老旧落后装备淘汰力度,推进蒸汽锅炉节能技术改造力度,进一步优化工艺线路。深入开展两化融合,加大信息化、自动化技术应用,推进企业物料、能源精细化管控。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5)建材控煤行动

严格执行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政策,发挥大型水泥等建材企业集团的作用,推进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余热利用等燃料替代和节能技术应用。

严格执行《山西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推进水泥、活性石灰等建材工业炉窑清洁低碳化燃料改造,淘汰炉膛直径3m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2.散煤替代行动

(1)深入开展燃煤锅炉整治

制定燃煤锅炉淘汰计划。10月1日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4市、汾渭平原4市行政区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采暖季前,全省特别是“1+30”区域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供热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保留锅炉实施高效节能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能源局等。

(2)加快燃煤工业炉窑淘汰

严格落实燃煤热风炉及有色行业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熔铅锅和电铅锅,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规定。充分利用园区内工业余热、焦炉煤气等能源,积极推广集中供气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替代工业炉窑燃料用煤。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3)扩大集中供热范围

加强供热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开展现有热电联产、大型集中供热站等设施挖潜改造;因地制宜利用工业企业余热资源,提升城镇及周边地区的集中供热面积和能力。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4)推进农村清洁取暖

因地制宜推进清洁取暖,完成确村确户工作。列入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范围的8个重点城市完成经国家备案改造内容和目标。推进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工业余热、地热等多能互补供暖作为清洁取暖改造的主要方式。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清洁取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1.推进非化石能源发展

充分考虑电网接纳能力,合理规划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开发。重点支持光伏和风电平价或低价上网项目、“新能源+储能”项目、地热能供热综合示范区建设等。有序开展火电机组的灵活性改造,推进垣曲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等调峰电源的建设,拓宽可再生能源消纳渠道,提高消纳能力。2020年,争取全省新能源发电装机达到3273万千瓦,占全省电力装机30%以上。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等。

2.提高天然气(煤层气)应用比例

督促省属有关企业加强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上游气源企业的衔接,增加天然气资源供应。以煤层气体制改革为突破,加快全省非常规天然气的开发利用和输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储气设施建设。坚持高效、安全利用原则,推进非常规天然气在工业、民用等领域的应用,逐步提高燃气占全省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替代部分燃煤消费。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等。

3.实施重点领域电能替代

工业领域:重点推进建材等非电行业实施电能替代。在热水供应环节,推广电极锅炉、电磁感应锅炉、余热利用热泵+电锅炉等技术;蒸汽供应环节,推广蓄热锅炉等技术;工业燃煤窑炉替代,在建材领域推广玻璃电熔窑炉、陶瓷电窑炉技术。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国网电力公司等。

供暖领域:因地制宜推广空气源热泵、水源热泵等电采暖方式,鼓励建设社区集中式空气源、地热和风电供暖项目。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国网电力公司等。

交通领域:持续推进城市建成区公交、出租行业推广新能源车辆应用,鼓励道路客运、货运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等。

4.强化工业余热余压利用

以发电、钢铁、焦化、水泥、化工等具有余热资源的企业为重点,推进低品位工业余热利用项目建设;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和城市,统筹整合焦化、钢铁、水泥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压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开展能源梯级利用。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等。

(四)加强基础工作建设

1.开展煤炭消费摸底调查

强化重点耗煤企业摸底调查,在掌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消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适时开展民用、服务业等领域煤炭消费调查,逐步掌握全社会煤炭消费量。调查结果需区分燃料用煤、原料用煤情况;电力用煤和非电用煤情况;电力、焦炭外输对应的煤炭消费情况等。各市健全煤炭消费统计制度,夯实煤炭消费数据基础,为精准控煤提供科学支撑。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统计局等。

2.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评估

各市人民政府,特别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4市、汾渭平原4市,要结合本行政区情况,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评估,重点厘清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难点。根据评估情况,明确目标实现的差距,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重点耗煤企业。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

进一步完善由省能源局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统计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工作协调机制,省直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督促协调指导,形成省、市、县协调联动,根据工作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有关事项,全力推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

(二)明确任务分工

各市人民政府是本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细化完善本区域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方案。煤炭消费压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压实目标责任,严格落实减煤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三)加强跟踪及监督

各市、省直相关部门需加大煤炭消费监测力度,及时跟踪监测分析各市县(市、区)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情况,做好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工作。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督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月通报。对未完成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和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区域、企业及时跟进和现场指导。

(四)强化宣传培训

各市、各部门要加强对能源转型、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加强正面宣传,营造全社会参与节能降耗的良好氛围,引导主要耗能、耗煤单位积极转变能源消费方式,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省及各市培训工作,统一思想认识,推动工作理念转变和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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