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开征求资源税征管意见,明确了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扣减方法、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方式。业内专家认为,由于资源类企业通常位于产业链的上游,制定出台防止资源税重复征税的措施,有助于推进降成本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实现高质量发展。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明确了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扣减方法、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方式。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记者就《公告》相关内容和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采访了业内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记者,资源税法于2019年8月26日审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是我国一种重要的地方税,涉及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等五大类税目。为了确保资源税法顺利落地,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就征管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让法律条文更具操作性,以更好地保护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权益。
“税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和执行,而是要真正落地,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白彦锋告诉记者,作为税收征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就有关事项公告向社会征求意见,可以起到更好宣传税法,加强与社会公众、特别是与纳税人之间沟通和互动的作用。
“这对于完善税收征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广大纳税人、巩固复工复产的良好局面,特别是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对资源税法的税收遵从度,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白彦锋说。
根据《公告》,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已单独核算的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这项规定既考虑到了资源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多种复杂情况,又通过扣减外购原矿所含的资源税,避免了税上加税、重复课税,有助于维护税收公平。”白彦锋认为,由于资源类企业通常位于产业链的上游,制定出台防止资源税重复征税的措施,有助于推进降成本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
施正文表示,纳税人在生产和销售矿产时的经营方式是比较多元的,《公告》明确了相对应的扣减方式,以确保不重复征税,保持税收中性,不影响企业经营活动。
《公告》明确,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据了解,资源税法规定了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等多种减免情形。
此外,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规定,我国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从实际来看,各地基本都是按照50%的最高幅度减征的。
对此,施正文表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充分信任,让纳税人更加便利地享受到税法规定的以及国家阶段性的减免优惠。当然,在国家给予便利的同时,纳税人也应诚信为先,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告》明确的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方式,是我国税收优惠制度从‘事前审核制’向‘事后备案制’转变的直接体现。这对于降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遵从成本、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都将产生深远影响。”白彦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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