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四川西昌市森林火灾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当前正处于自然灾害易发高发期,多地接连发生安全事故,加上春汛临近,洪涝等安全隐患突出,要求深入排查安全生产等各类隐患,压实各方责任,坚决遏制事故灾难多发势头,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李克强总理就防汛抗旱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汛期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汛期煤矿水害防治工作
当前,我国从南到北逐步进入汛期。随着天气转暖,东北、西北地区也进入春汛,出现“桃花水”。据中国气象局预测,今年主汛期(5月至9月)我国气候状况总体偏差,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偏多,降水呈“南北多、中间少”的空间分布,涝重于旱,防汛形势不容乐观。汛期历来是煤矿水害事故的易发高发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上来,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意识,清醒认识汛期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极端负责态度,防范化解煤矿水害重大风险,有效遏制煤矿水害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压实汛期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责任
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全面压实水害防治责任。一是煤矿企业要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做到防汛物资、装备、资金和队伍到位。二是煤矿要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密切联系当地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及时掌握暴雨洪水等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果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与周边相邻矿井加强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发出预警。三是煤矿要建立事故灾害紧急撤人制度。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四是建立重点部位巡视检查制度。在暴雨、洪水期间,煤矿企业要对井田范围内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河流、湖泊、水库、涵闸、堤防工程等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五是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与气象、水利等部门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密切关注并及时发布暴雨洪水等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督促无安全保障的煤矿在暴雨、洪水期间及时停产撤人。同时,要切实做好汛期应急值班值守工作,时刻保持应急状态,第一时间妥善处置各类重大险情。
三、深入开展汛期煤矿水患排查治理
煤矿企业要深入开展汛期水患排查治理。一是查清矿井及其周边的河流、湖泊以及水库等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历史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完善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二是全面排查井田内废弃老井及采煤塌陷区,在雨季前全部封堵充实,防止洪水倒灌井下导致淹井。三是及时清理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全面检修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在雨季前对全部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及潜水泵进行联合排水试验。四是开展老空水全覆盖排查,严格落实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全面推行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留足隔水煤柱,保持安全开采距离。五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要装备潜水泵排水系统,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装备微震监测系统,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
四、加大汛期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三专两探一撤”制度,对排查出的水患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按照年度执法计划,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结合辖区实际,将水害防治作为重点内容,开展安全检查,严格执法,发现矿井有未查明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未按规定留设或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在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有透水征兆或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时未及时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等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对汛期水害防治不重视、工作责任不落实或水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理。
请各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至辖区各煤矿。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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